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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6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和云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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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保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社〔2014〕19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切实在资金筹集上加大城乡统筹力度。科学制定、合理设置封顶线,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需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救助对象1年内可1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年救助封顶线。救助方案原则上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制定或修订,并明确统一的救助比例,所属县、市、区间的封顶线差距不能太大;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的实施办法在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前,须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资助参保参合。各地要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经批准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合。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可依本人申请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名单的会审和资助资金的划拨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参保参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