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1月23日下午,砚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到砚山县平远镇开展了一场撤销罪犯宣告缓刑的警示教育庭审,辖区内百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场旁听,现场接受专题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罪犯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杨某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矫正期间未按规定主动到司法所进行见面。经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通知方式提醒,仍未按规定进行见面,于7月31日给予训诫一次;之后,杨某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辖区,且未按规定主动报告当日活动情况,于10月7日再被给予训诫一次。同时,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对杨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其未按司法所通知及时完成心理测评,在佩带电子定位装置期间,私自将电子定位装置拆除,长期不对电子定位装置充电,且将装置充电设备丢失,10月23日,其被给予警告一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辖区,于10月26日再被给予警告一次。上述训诫、警告后,杨某仍未按规定参加每月集体教育。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查找其未果,且其佩带的电子定位腕带多次发出越界、离线告警。
经砚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建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按规定主动到司法所进行见面,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辖区,私自拆除佩带的电子定位装置,被执行机关给予训诫两次、警告两次后仍不改正,未按规定参加集体教育且无法联系,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杨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议庭成员当场宣读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民警将杨某予以收监。
【释法】本案中的罪犯杨某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两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不加以改正,继续挑战法律权威,最终自尝苦果,缓刑变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