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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202301243
文号
云建质〔2023〕1号
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日期
2023-02-0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2023年度第1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8日


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精神,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十九条整治措施。

一、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

坚持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精准识别、准确判定、制定方案、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对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进行处理。

对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且发生重大险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进行提级处理。

对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二、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各类涉证违法行为,杜绝各类假证、挂证、借证、无证上岗作业,切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时曝光。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将查处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曝光、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同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并及时将处罚情况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平台,在全国曝光。

对未依法依规查处的,省级、州(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约谈、通报、曝光等措施,并依纪依法追究违法违规执法的单位及个人的相应责任。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四、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

(四)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未通过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录入考勤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的,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对监理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转包、挂靠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未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

(三)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六)未严格落实云南省监理报告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

六、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产权)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的;

(二)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出租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四)出租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出租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验的;

(七)出租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七、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未按方案实施的;

(二)未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告知手续的。

八、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四)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七)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九、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加强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禁非专业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严格控制危险岗位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坚决杜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灵活用工人员上岗作业。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灵活用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十一、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参与新的招投标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后,应当逐级向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后,方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新的招投标活动。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从严从重处罚之外,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曝光。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处罚情况通报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省外入滇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结果应当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严格生产经营单位评优惩戒管理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标准化建设。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当年度不得申报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不得参与各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试点、示范工作,不得参与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等评先评优活动。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云南省范围内所有评优资格,且事故项目一律不得参加任何评优活动。

十三、严格生产经营单位资质惩戒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对其依法实施以下资质管理措施,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红牌警示1年;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红牌警示2年;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低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省外入滇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惩戒结果应当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生产经营单位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严格个人资格惩戒管理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从严从重处罚。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责任人员,项目建设期内不得参与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范围内所有评优评先活动。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范围内所有评优评先活动。

十五、严格落实“安全日志”管理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云南省“安全日志”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在建工程项目每日危大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9个方面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压实到人,及时发现、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约谈、曝光、通报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取消项目所有评优资格,并实行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到位,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记录不良行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对外公示,实施全网警示。

十六、严格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和督查频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采取周调度、月督导、驻点帮扶等措施,实行挂牌督办,并致函属地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对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减少行政执法检查和督查频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近2年内受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查证属实被投诉举报上一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和督查检查力度。

十七、严格行业监管部门管理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监督人员的管理,应当按规定配齐配强监督人员,压实监管责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坚持一案双查,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责令整改;

(三)在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八、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违法失职追责、依法尽职免责。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全部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因从业人员擅自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忽视警告或者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建议免予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责任。

十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移送、答复、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鼓励房屋市政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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